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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的一位女性朋友17年前与男朋友同住,当时并无领取结婚证,最大一个16岁,但现在男方要求离婚,请问,这是事实婚姻吗?

陈* 湖南 - 娄底 结婚证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湖南 - 娄底

您好,抚养权的问题,我国《婚姻法》第36条第3款限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娃儿,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哺乳期后的娃儿,如两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持不能达到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娃儿的利益和两方的具体情况裁判。”
(一)娃儿不够2岁的情况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1993年11月3日颁发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一条限定:“2岁以下的娃儿,通常随母方生活”。
如果母亲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也可随父方生活:
(1)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娃儿不宜与其共有生活的;
(2)有抚养要求不尽抚养义务,而父方要求娃儿随其生活的;
(3)因其他原由,娃儿确不能随母方生活的。
  另外,爸妈两方协议2岁以下娃儿随父方生活,并对娃儿健康成长无不利影响的,可予准许。
(二)娃儿2岁以上的情况
娃儿在2岁以上的,首先应由爸妈两方商量确定,商量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两方的情况裁判。如果父方和母方均要求随其生活,且两方同争娃儿抚养权的,法院应同等的考虑两方的情况,看娃儿随哪方生活更有利于其成长。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上述《若干具体意见》第3条的限定,一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能够优先考虑:(1)已做节育手术或因其他原由丧失生育本领的;(2)娃儿随其生活时间较长,改变生活环境对于女健康成长明显不利的;(3)无其他娃儿,而另一方有其他娃儿的;
(4)娃儿随其生活,对娃儿成长有利,而另一方患有久治不愈的传染性疾病或其他严重疾病,或者有其他不利于娃儿身心健康的情形,不宜与娃儿共有生活的。
最高人民法院《若干具体意见》第4条限定:父方与母方抚养娃儿的要求基本相同,两方均要求娃儿与其共有生活,但娃儿单独随祖爸妈或外祖爸妈共有生活多年,且祖爸妈或外祖爸妈要求并且有本领帮助娃儿照看孙娃儿或外孙娃儿的,可作为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的优先要求予以考虑。
(三)娃儿已到10岁的情况
如果娃儿是已到10岁的未成年人,《若干具体意见》第5条限定:爸妈两方对10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随父或随母生活发生争持的,应考虑该娃儿的意见。
在10岁以上的未成年娃儿,隶属限制民事做法本领人,有肯定的辨别是非的本领,所以在离婚案件中,处置娃儿随谁生活的问题上,应考虑到娃儿的个人的意愿。但是这并不是说10岁以上未成年娃儿能够随意选择随谁生活,法院通常在父方母方同争抚养权,且两方都具有抚养娃儿的要求时,才考虑娃儿个人的意见。
(四)对于成年娃儿随哪方生活的问题,法院则会更多的考虑娃儿的意见。
(五)《若干具体意见》第6条限定:在有利于保护娃儿利益的前提下,爸妈两方协议轮流抚养娃儿的,可予准许。

2018-10-19 16:58: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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