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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云南 - 文山
工伤与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竞合时,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形成了工伤保险赔偿关系,与侵权人之间形成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工伤保险赔偿关系成立与否,无需考查工伤意外发生的原由,同样,侵权之债的法律关系成立与否,与被侵权人可否得到工伤保险赔偿无关。因此,因用人单位以外的第三人侵权导致劳动者人身损害,构成工伤的,劳动者具有双重主体身份——工伤意外中的受伤工人和人身侵权的受害人。基于双重主体身份,劳动者有权向用人单位主张工伤保险赔偿,同时还有权向侵权人主张人身损害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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