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
1、丧命赔偿金的性质的确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放弃了法释[2001]7号《精神损害赔偿解释》对丧命赔偿采取“抚养丧失说”进行解释的立场,而是以“继承丧失说”解释我国有关法律限定中的丧命赔偿规则。按照这一新的立场,丧命赔偿金的内容是对收人损失的赔偿,其性质是财产损害赔偿,而不是精神损害赔偿。
2、丧命赔偿金的具体计量丧命赔偿金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乡村居民纯收人准则,按20年计量。但60岁以上的,年纪每增加1岁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量。具体计量公式为:
(1)丧命赔偿金(60岁以下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乡村居民纯收人×20年;
(2)丧命赔偿金(60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乡村居民纯收入×(20年—增加岁数);
(3)丧命赔偿金(75岁以上人员)=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人或者乡村居民纯收人×5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的赔偿准则之前对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准则是生活困难补贴准则或者基本生活费准则,前者每月就是几十元,后者事实上上是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准则,也不过每月二三百元。《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则限定以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准则,也体现赔偿与损害的一致。同时,《人身损害赔偿解释》限定被扶养人是未成年人的计量至18岁,60岁以上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1年;75岁以上的按5年计量。这也有别于就办法限定的“未成年人计量至16岁,50岁以下的年纪每增加一岁减少2年,50岁以上的按照5年计量。”具体计量公式:
(1)被扶养人生活费(未成年人)=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量,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丧命的按100%计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18岁-年纪);
(2)被扶养人生活费(无劳动本领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量,11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丧命的按100%计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
(3)被扶养人生活费(60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量,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丧命的按100%计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20年-增加岁数);
(4)被扶养人生活费(75岁以上)=伤残等级(1级的按100计量,ii级的减少10%,其他依此类推,丧命的按100%计量)×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和乡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5年。
4、丧葬费的赔偿准则丧葬费按照受诉法院所在地上2年度工人月平均薪水准则,以六个月总额计量。因人身损害导致受害人丧命的,不顾受害人的职业、身份、工作、性别、年纪等情况有何分别,也不顾生前是生活在城镇还是在乡村,在牵涉支付丧葬费准则这一问题时,不再有任何差异,都适用同一标允予以确定。
2018-10-19 14:05: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