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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今年初应聘在一家外企驻西安办事处工作,公司总部在上海,无说明任何借口。 请教律师,我该要怎样办?

周** 广东 - 东莞 工资福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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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东莞

针对你的问题答复如下:1,公司的说法和做法是错误的,新劳动合同法颁布之前1995年《劳动法》就限定有经济赔偿的问题,准则和劳动合同法的限定相同;2,赔偿金基数应该是解除劳动合同前十二个月的平均薪水,因此,单位按月固定薪水,考核薪水不计量在内,也是错误的,违背劳动法的限定。以上答复如果满意,敬请采纳。

2018-10-18 12:59: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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