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看护人不是随便申请变换的。是有步骤的。
《民法通则》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爸妈是未成年人的看护人。
未成年人的爸妈已经丧命或者无看护本领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看护本领的人担任看护人:
(一)祖爸妈、外祖爸妈;
(二)兄、姐;
(三)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受看护职责,经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认可的。
对担任看护人有争议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诉讼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无第一款、第二款限定的看护人的,由未成年人的父、母的所在单位或者未成年人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看护人。
第十七条无民事做法本领或者限制民事做法本领的精神病人,由下列人员担任看护人:
(一)另一半;
(二)爸妈;
(三)成年娃儿;
(四)其他近亲属;
(五)关系密切的其他亲属、朋友愿意承受看护职责,经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认可的。
对担任看护人有争议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在近亲属中指定。对指定不服提诉讼讼的,由人民法院裁决。
无第一款限定的看护人的,由精神病人的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或者民政部门担任看护人。
2、诉讼时间在30日内审结,适用特别流程审理。
2018-10-18 19:47: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