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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能够在劳动合同中商定保守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和与知识产权相关的保密事项。对负有保密义务的劳动者,用人单位能够在劳动合同或者保密协议中与劳动者商定竞业限制条款,并商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在竞业限制时限内按月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劳动者违背竞业限制商定的,应当按照商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根据以上限定,签订保密协议不需要给保密花费,但应商定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后竞业限制期内予以劳动者经济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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