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诉讼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能够延长半个月。 对于增加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增加侦查完毕。增加侦查以二次为限。增加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再次计量审查诉讼时限。 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应当在受理后二个月以内宣判,至迟不得超出三个月。对于附带民事诉讼的案件,以及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上一级人民法院准许,能够延长三个月;因特殊情况还需要延长的,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准许:
(一)交通十分不便的边远地区的重大复杂案件;
(二)重大的犯罪集团案件;
(三)窜逃作案的重大复杂案件;
(四)犯罪牵涉面广,取证困难的重大复杂案件。 适用简易流程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对可能判处的有期徒刑超出三年的,能够延长至一个半月。
2018-10-18 09:54: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