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您好,我结婚2年,刚生下一个闺女,我只要我的闺女。请问老师,我该要怎样办?谢谢!

方* 广东 - 清远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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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广东 - 清远

结婚证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签发的证明婚姻关系有效成立的法律文书。结婚证正本一式两份,男女两方各持一份。领取结婚证的法定要求:两方自愿、均无另一半,男满22岁、女满20岁,两方非直系血亲、非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无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我国的《婚姻法》倡导婚姻自由,按理来说每个人都具有结婚的权利,其实不然,按照我国的法律规,至少以下几种人不具有结婚的要求:
(一)已经与第三者有婚姻关系,而且这种婚姻关系无中止的人。这种人结婚也就犯了通常所说的重婚罪
(二)低于结婚年纪以下者:男性早于二十二岁,女性早于二十岁。
(三)患有不应结婚的生理缺陷。患麻风病未经治好或患其他在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者,禁止结婚
(四)和自己有着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关系的亲人结婚,也是不应予的,也就是平时说的近亲结婚。这违背我国提倡的优生学原则。
(五)对于丧失性做法本领的人倒不是说不能结婚,但必须事先要与另一方讲明。如果掩瞒这一情况,与另一方结婚,婚后因此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一方要求离婚,应当允予离婚(一)申请。要求结婚的男女两方,须持本人户口证明、居民身份证,本人无另一半以及与另一方当事人无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表明。共有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登记的时候男女两方必须同时在场。如果是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体检的地方还应该拥有医院的婚前体检证明。
(二)审查。登记机关对于两方当事人的结婚申请审查,在必要时,能够要求当事人提供有关的证明手续,或进行必要的调查,或指定事项进行医学上的判定。
(三)登记。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后,认为符合结婚要求的,允予登记,发给结婚证。婚姻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应当出份书面说明,说明不予登记的借口。第九条当事人结婚的,必须两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结婚登记;申请时,应当持下列资料和证明:
(一)户口证明;
(二)居民身份证;
(三)所在单位、村民委员会或者居民委员会出具的婚姻状况证明。离过婚的,还应当持离婚证。在实行婚前健康体检的地方,申请结婚登记的当事人,必须到指定的医疗保健组织进行婚前健康体检,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交婚前健康体检证明。

2018-10-18 07:29:4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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