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对单位女工人需要在劳动时间内去医疗组织进行产前体检的,用人单位应当准许女工人所需的假期,且在薪水福利等方面应作为正常出勤对待。女工人妊娠七个月以上(按二十八周计量),应予以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不得安排夜班劳动。如工作许可,经本人申请,单位准许,可请产前假两个半月。但如果女工人有二级以上医疗保健组织开出的证明,则用人单位必须准许。女工人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能够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限定生育的晚育妇女,在国家限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晚育假30天
2018-10-17 21:04: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