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诉讼法是这样限定的,可参考;第一百三十八条 人民检察院对于公安机关移送诉讼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作出决定,重大、复杂的案件,能够延长半个月。
人民检察院审查诉讼的案件,改变管辖的,从改变后的人民检察院收到案件之日起计量审查诉讼时限。
第七十七条 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做法而遭到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经过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一百四十条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能够要求公安机关提供法庭审判所必需的证据手续。
人民检察院审查案件,对于需要增加侦查的,能够送还公安机关增加侦查,也能够自行侦查。
对于增加侦查的案件,应当在一个月以内增加侦查完毕。增加侦查以二次为限。增加侦查完毕移送人民检察院后,人民检察院再次计量审查诉讼时限。
对于增加侦查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仍然认为证据不够,不符合诉讼要求的,能够作出不诉讼的决定。
第一百四十一条 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足,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职责的,应当作出诉讼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限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
2018-10-17 14:05: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