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
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得到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贴费等花费;
(三)遗愿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第十九条夫妻能够商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有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有所有。商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无商定或商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限定。
第三十九条离婚时,夫妻的共有财产由两方协议处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看娃儿和女方权益的原则裁判。
由此你能够看出,如果无十九条的情况出现的话,那么就适用第十七,十八条的限定,如果房是你老公婚前买的,那么就归他所有。因为根据第三十九条的限定,离婚时需要两方协议分配的财产只是夫妻共有财产,也就是说是第十七条限定的那些财产。由此能够看出法院的裁判应该是无问题的。
2018-10-17 14:01: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