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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年前,某村集体一块土地经村委会与甲乙丙三人商量签订了30年的承包合同,后来丙转包给A,村民认为30年前的承包合同因为无经过村民会议的认可而无效,两方都在争持征收及其补贴花费50万元,请问该承

陈* 江西 - 抚州 离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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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江西 - 抚州

土地承包合同的无效情形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是指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土地承包合同。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的限定,以下合同隶属无效的土地承包合同: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土地承包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2)恶意串通,损害国爱、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
(3)以合法形式掩盖违法目的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
(5)违背了不得要回、调整承包地等相关法律法规限定的。乡村土地承包合同纷争的效力之争,主要是争议承包合同的签订可否经过民主议定,即可否按照土地管理法、村民组织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限定的集体经济组织在对外发包土地时,必须经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人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认可,未经此流程则合同无效。对于无效合同法律后果的处置,合同法第五十八条已干了限定,即合同无效或被撤销后,因该合同获到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无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赔偿。有犯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两方都有犯错的,应当各自承受相应的职责。在具体处置时应注意的是,在裁判互相返还时,不能只裁判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土地返还给发包方,还应处置好隶属承包人的财产。由于承包合同的特殊性,除生产工具可移动性的东西承包人可自行带走外,对处于成长久的作物具有不可移动的特点,还有与发展生产有关的基础设施如灌溉用的水井,进入承包地修建的道路、电路、方便承包人开发寓居的房屋等均属不能移运的附着物,应作价赔偿。如果一方有损失,则应根据惹起合同无效的犯错职责大小来承受赔偿职责。发包方不能利用无效合同得到被返还土地的同时,而无偿得到所有权隶属承包人的地上附着物。此类纷争的提起头先要审查主体资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乡下承包合同纷争案件若干问题的限定(试行)》(以下简称《若干限定》)第二条已明确限定此类诉讼的主体资格,提诉讼讼的原告属发包方所属的半数以上村民,被告为发包方,承包人作为第三人。对于怎样从证据的角度确认可否经过民主议定,如果召开全体村民参加的村民大会或以户为代表参加大会,制作会议纪要,那么,全体村民可否认可均签名摁手印所统计出来的人数是最直接的、无可争议的证据。而在审判实践中,不能把形式要件作为一个固定的模式来照搬硬套,还是要根据案件本身全面系统地进行审查,具体情况具体分析。对于寓居分散地处偏僻或外出人员较多的地区,家庭只有老人和小孩,而老人也无参政意识不愿参加会议,集中起来开会确有不便也不容易,村组干部通过广播、集市或公告形式将承包的标的、要求公布于众,在招标期间集体人员对标的和发包要求未提议异议,就应视为一种认可。由此而形成的承包合同就应认定符合民主议定原则,确认合同有效。此种认识亦符合《若干限定》第二十五条第二款的限定,即自承包合同签订之日起超出或虽未超出2年,但承包人已事实上作了大量的投入的,对原告方要求确认该承包合同无效或者要求终止承包合同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10-17 05:15: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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