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三十八条有明确限定;离婚后,不直接抚养娃儿的父或母,有看望娃儿的权利,另一方有协助的义务。
建议先商量处置,商量不成的话,能够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通常会派执路人员陪同一方行使看望权,并对不履行协助义务的另一方进行说服教育。如果仍然不出探视而且情节严重的话,可能会取消一方的抚养权。
需要注意的是:看望权的强制执行不是对未成年娃儿性身的强制,而是对抚养娃儿的家长而言的。也就是说,看望权的强制执行以娃儿的认可为前提,如果娃儿(通常需年满十岁)不愿见未予其共有生活的父或母,法院通常不会强制执行看望权。
2018-10-17 03:29:16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