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当事人申请解决继承公证,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当事人的身份资料;
(二)被继承人的丧命证明;
(三)全部法定继承人的基本情况及与被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四)其他继承人已经丧命的,应当提交其丧命证明和其全部法定继承人的亲属关系证明;
(五)继承记名财产的,应当提交财产权属(权利)凭证原件;
(六)被继承人生前有遗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的,应当提交其全部遗愿或者遗赠扶养协议原件;
(七)被继承人生前与另一半有夫妻财产商定的,应当提交书面商定协议;
(八)继承人中有放弃继承的,应当提交其作出放弃继承表示的表明书;
(九)委托他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经公证的委托书;
(十)看护人代理申办公证的,应当提交看护资格证明。 本条所称“丧命证明”,是指医疗组织出具的丧命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丧命证明或者注明了丧命日子的注销户口证明;人民法院宣告丧命的裁判书;丧命公证书。 本条所称“亲属关系证明”,是指被继承人或者继承人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部门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基层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公安机关出具的证明继承人与被继承人之间具有亲属关系的证明;能够证明相关亲属关系的婚姻登记证明、收养登记证明、出世医学证明和公证书。
二、继承房屋,应当持公证机关出具的“继承权公证书”和房屋所有权证、契证到房地产管理机关解决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手续。
三、法律依据:《解决继承公证的指导意见》和《司法部、建设部关于房屋登记管理中加强公证的连合通知》
2018-10-16 11:53:2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