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限定:“债务应当清偿。暂时没有能力偿还的,经债权人认可或者人民法院裁决,能够由债务人分期偿还。有本领偿还拒不偿还的,由人民法院裁判强制偿还。”由此可见,债务人必须偿偿还务是肯定的。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借贷两方商定的利率未超出年利率24%,出借人有权请求借债人按照商定的利率支付息金;但如果借贷两方商定的利率超出年利率36%,则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息金应当被认定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限定》
第二十六条借贷两方商定的利率未超出年利率24%,出借人请求借债人按照商定的利率支付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借贷两方商定的利率超出年利率36%,超出部分的息金商定无效。借债人请求出借人返还已支付的超出年利率36%部分的息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2018-10-16 11:42: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