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登记办法》限定:第二十三条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房屋登记组织应当于下列时限内,将申请登记事项记载于房屋登记簿或者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
(一)国有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30个工作日,集体土地范围内房屋所有权登记,60个工作日;
(二)典质权、地役权登记,10个工作日;
(三)预告登记、更正登记,10个工作日;
(四)异议登记,1个工作日。公告时间不计入前款限定时限。因特殊原由需要延长登记时限的,经房屋登记组织负责人准许能够延长,但最长不得超出原时限的一倍。法律、法规对登记时限另有限定的,从其限定。
2018-09-27 06:35: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