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离婚案件处置娃儿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16条限定,一方要求变换娃儿抚养关系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支持:
1、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因患严重疾病或因伤残没有能力继续抚养娃儿的;
2、与娃儿共有生活的一方不尽抚养义务或有凌虐娃儿做法,或其与娃儿共有生活对娃儿身心健康确有不利影响的;
3、10岁以上未成年娃儿,愿随另一方生活,该方又有抚养本领的;
4、有其他借口需要变换的。在本案中,女方虽然无亲自抚养,但并非不尽抚养义务,所以不能要求变换
2018-09-26 17:28: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