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问 18万律师在线解答

交通肇事使人丧命要赔精神损失费吗要多少?

林* 江苏 - 盐城 离婚
1位律师回复

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苏 - 盐城

这个交通肇事受害方精神损失费是多少呢,精神损失费即受害人依法律之限定,就无形损害请求金钱救济的规则。应注意的是,对精神损害金钱救济是必要的,但只有在金钱赔偿对于受害人受到侵害的精神和心理状况恢复正常的确有必要时,才应当考虑金钱赔偿,在任何具有精神损害的损害后果的案件中,侵权人首先应当承受的是停止侵害、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职责,只有在上述民事职责不能起到救济作用的情况下,才承受赔偿损失的职责。
精神损失费赔偿准则怎样确定
(一)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原则
1、增加适用原则。此相当于“精神抚慰原则”。对于精神损害,首先应适用非金钱赔偿的方式,在非金钱的赔偿方式不能对受害人充足保护和对侵权人制裁的情况下,增加的使用金钱赔偿方式,对于受害人予以肯定的抚慰和赔偿。
2、平等适用原则。有的称之为平等原则或者平等合法原则。适用金钱进行精神损害赔偿的,一方面考虑金钱赔偿的民事制裁作用,不让侵权人能够因为侵权而受益,另一方面也要从事实上情况出发,给受害人适当的赔偿,以弥补其受到的精神损失,也即不让其吃亏。
3、适当限制原则。对于精神损害赔偿适用金钱进行赔偿的,对其赔偿数额应当进行肯定的限制,以社会的公正直义为主要考量因素,否则实践中可能出现漫天要价的情形,不利于精神损害赔偿所需达到的真正的目的的实现。
4、过失相抵原则。根据《2001年最高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司法解释》第十一条限定:“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结果的发生有犯错的,能够根据其犯错的程度减轻或者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这一条就明确了过失相抵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的适用。过失相抵原则是民事职责承受中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精神损害赔偿中运用该原则与民法自己职责的理念保持一直,如果受害人对于自己的精神损害存在犯错,那么由侵权人承受全部的职责与该理念相悖,同时也是不平等的。
5、法官自由裁量原则。所谓法官的自由裁量原则也称为自由心证裁量原则,即法律应予法官根据案件的事实上情况,依照肯定的心证规则和方法,行使自由裁量权,以对精神损害评定为一个确定的数额。当然,此原则在实施的时候,法官随心所欲,主观独断,而是应该依公正直义的法律理念,案件的事实上情况和必要的情节,做出正确的利益平行和价值选择。
(二)精神损害赔偿数额确定的考虑因素
1、侵害人的犯错程度。侵害人的犯错程度是指侵害人进行侵权时的心理状态。通常能够分为有意和过失,在有意的侵权的精神损害赔偿中对于受害人导致的伤害通常要比过失情况下大得多。同时考虑到侵权人的主观恶性,通常有意违法做法所承受的职责要比过失违法做法承受的法律职责要重。做法人在有意侵害他人权利的时候通常会想方设法、绞尽脑汁、不择手段,其主观的恶性较大,因此承受的职责要重一些。
2、侵害人的获利情况。精神损害赔偿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以及精神损失的赔偿,同时也是对侵害人的一种惩罚,只有这样才能够能够达法的预防犯罪的目的。试想如果一个人以杜撰名人的隐私出版而赚钱,那么必然会侵害受害人的名誉和隐私,对于这样的侵权做法如果仅仅是要求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而无针对其所得到的巨大收入一情节判处大量的赔偿,那么赔偿就失去了惩罚的意义,侵权方也得不到应有的惩罚,必然会有更多的人从事这样的事情以获到暴利。
3、侵权人承受民事职责的本领。精神损害赔偿既是对受害人的一种精神抚慰和心理上赔偿也是对于侵权人的教育和惩罚,为了实现这样的目的,在司法实践中必须找到二者的平行点掌握一个度,才能够实现。对于处于社会弱势的群体在发生这种做法是应该以较弱的处罚就能够达到目的,而对于社会中的强势群体则应该处以较重的处罚。原由很简单,只有对于强势群体处以较重的处罚才能够真正达到精神损害赔偿的目的。

2018-09-26 09:39:30 回复
其他人都在看:
盐城律师 婚姻家庭律师 北京婚姻家庭律师 更多律师>
  • 北京律师
  • 法律知识

何佛元律师 咨询我

您好,我是企业法律顾问黄小姐我们单位是为企业,个人提供专项法律服务服务包括:1:法律问题个人、企业、服务期免费咨询(给予专业法律意见)。2:企业风险防控,员工管理,劳资体系的完善(员工入职至离职得所有... 更多>>

瞿文峰律师 咨询我

如果构成伤残的可能有精神损失费,护理费,营养费按司法鉴定意见认定。 更多>>

我要提问

提交

猜你还想看

提问

想获取更多婚姻家庭资讯

微信扫一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