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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庄岔口,超速行驶闯死人,死责是步行,当地交通局定的是同等职责,这样和交通法律吗?还是说人命不值钱。死者才四十二岁上有老,下有小我该要怎样办

郭* 河北 - 秦皇岛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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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河北 - 秦皇岛

关于交通法闯死人的问题无以下情况的不要坐牢.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限定,对交通肇事罪限定了三个分别的刑级(量刑档次):
  1.违背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意外,使人重伤、丧命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到重大损失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此处所谓“发生重大意外”,根据《解释》第2条第1款限定,是指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
  
(1)丧命一人或者重伤三人以上,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的;
  
(2)丧命三人以上,负意外同等职责的;
  
(3)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三十万元以上的。
  《解释》第2条第2款限定:交通肇事致一人以上重伤,负意外全部或者主要职责,并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1)喝酒后、吸食毒品后行驶机动车辆的;
  
(2)无行驶资格行驶机动车辆的;
  
(3)明知是安全装配不全或者安全机件失灵的机动车辆而行驶的;
  
(4)明知是无牌证或者已报废的机动车辆而行驶的;
  
(5)严重超载行驶的;
  
(6)为逃避法律追究逃离意外现场的。
  其他特别恶劣情节,是指具有下列情形之一:
  
(1)丧命2人以上或者重伤5人以上,负故全部或者主要职责;
  (2)丧命6人以上,负意外同等职责的;
  (3)导致公共财产或者他人财产直接损失,负意外全部或主要职责,无本领赔偿数额在60万元以上的。
  根据刑法第133条的限定,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跑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因逃跑使人丧命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
  第六条做法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意外现场后隐藏或者抛弃,招致被害人不能得到救助而丧命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限定,以有意杀人罪或者有意伤害罪定罪处罚。

2018-09-25 18:56:3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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