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1994年2月1日民政部《婚姻登记管理条例》公布实施以后,男女两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在案件受理前补办结婚登记;未补办结婚登记的,按解除同住关系处置。未补办结婚登记的,其违法同住关系的处置原则如下:
(1)经查确属违法同住关系的,应一律裁判解除。
(2)离婚后,两方未二婚,未履行复婚登记手续,又以夫妻名义同住生活,一方诉讼“离婚”的,通常应解除违法同住关系。
(3)人民法院审理违法同住关系的案件,如牵涉非婚产娃儿抚养和财产分配问题,应一并予以解决。具体分配财产时应照看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事实上情况和两方的犯错程度,妥善分配。解除违法同住关系时,同住生活期间两方共有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通常按共有财产处置。在此期间两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通常按个人财产对待。对于事实婚姻的财产分配,也是将事实婚姻期间的财产依照夫妻共有财产来分配。具体分配财产时应照看妇女、儿童的利益,考虑财产的事实上情况和两方的犯错程度,妥善分配;在事实婚姻期间两方共有所得的收入和购置的财产,通常按共有财产处置;在事实婚姻期间,两方各自继承和受赠的财产,通常按个人财产对待;为共有生产、生活形成的债权、债务,按共有债权、债务处置。
2018-09-26 07:01: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