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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一亲人,跟他们村里的一个包工头到别的村去修房,结果从楼上摔下致死,赔偿职责应当有几方面来承受?房主、包工头、当地建管部门可否都有职责?

马* 江西 - 鹰潭 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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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江西 - 鹰潭

如果在修房的经过中,无和包工头签订合同,但事实使用了包工头的队伍施工,形成事实上的聘用合同关系。现在发生意外,应和包工头共有承受连带的赔偿职责。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聘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也能够请求雇主承受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赔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  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意外遭到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无相应资格或者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

2018-09-26 05:44:2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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