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驾驶者与行驶员不是同一人的交通意外中,意外职责由行驶人承受,驾驶者不承受意外职责。但是驾驶者有可能承受连带赔偿职责(参与赔偿受害人)。另外,驾驶者有可能是单位、雇主、个人,如果是单位或者雇主,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需要承受连职责的。如果是通常个人,那么可否需要负连带职责,这个就需要看在本起意外中驾驶者可否具有犯错,比如把车借给或者让给一个不具有行驶资格的人、或者把车借给明知酗酒或者其他因素不能行驶车辆的人、或者明知自己的车辆存在故障不能行驶还借给他人行驶的等情形,有犯错就需要承受赔偿职责。
关于交通肇事逃跑,法律上是有严格的认定要求的,
首先构成交通肇事逃跑的前提是意外后果需要达到构成交通肇事罪的程度,如果导致的意外情节轻微、无人员伤亡、负次要或者次要以下职责、无重大财产损失的,就不构成交通肇事罪,也就不能被认定具有“肇事后逃跑”情形。
其次,肇事逃跑的主观目的必须是“为逃避法律追究”,如果肇事方无此目的,也是不能认定具有“肇事逃跑情节的”。当然,何为“逃避法律职责”,表现上有多种形式,法律上也有多种认定,具体认定需要联盟案情和证据才能得出。
在交通意外中,当事人两方能够达到谅解能够省去很多不必要的流程,也能够很快的解决意外争议,减轻肇事一方的民事和刑事上的职责。但是达到谅解的,两方最好不要只是表面上的,以免两方事后后悔,
然后再因此事进入不必要的争持,所以最好两方需要签订赔偿协议、和解协议,开具赔偿款的收付凭证、出具谅解书等,一切都应有相应的依据为凭证。
2018-09-26 05:0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