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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黑龙江 - 鸡西
公有住房使用权过户的,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手续: (一)申请人户籍簿及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图章; (二)公有住房租赁合同; (三)承租人丧命的,提交丧命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四)户籍迁出本市的,提交户籍注销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五)承租人另一半、娃儿、爸妈等共有签订的认可过户协议公证书。 (六)过户申请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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