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意外赔偿协议书 甲方: 乙方: 对于2008年1月15日发生的交通意外,经甲、乙两方充足商量一致达到如下协议:
一、甲方自愿赔偿给乙方各项损失共计45000.00元人民币(包括已经支付的2000.00元)。
二、损失赔偿包括乙方的交通费、护理费、误工费、伙食住宿费、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治疗费、精神损失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损失赔偿。
三、本协议订立时,甲方支付乙方20000.00元,尾款在乙方配合甲方向保险公司赔付后,支付给乙方。乙方的具体配合工作是指本协议第七条的商定。乙方不配合甲方工作的,甲方有权拒却支付剩尾款项。
四、本协议所牵涉的赔偿是一次性终结赔偿,甲方支付乙方花费后,今后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向甲方主张任何权利,甲方不再负有任何赔偿职责。
五、本协议签订时,两方均是在自愿的情形下签订的,不存在任何重大误解或显示平等的情形,甲、乙两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对于协议提议后悔。
六、在甲方赔偿乙方后,在甲方向保险公司赔付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保险公司的工作,内容包括做伤残判定、提供所有票据等等,如果因为乙方不配合甲方的工作导致了甲方不能向保险公司赔付时,乙方应当返还相当于保险公司赔付给甲方的金额。
七、本协议自两方当事人签字后奏效。
八、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两方各执一份。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2018-09-25 09:54: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