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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律师,我2018年7月为女朋友提供了十万的保证和反保证,时间是2年,于2018年九月又发生了一笔业务,另一方保证公司因逾期未收到款,将我俩一同告上法庭,请问这事符合吗,

付* 新疆 - 伊犁 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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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新疆 - 伊犁

借条上看,无商定保证方式,应该隶属负连带保证职责。
保证法第十九条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无商定或者商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职责保证承保证证职责。第二十六条连带职责保证的保证人债权人未商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期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在合同商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限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保证证职责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职责。

2018-09-25 02:11: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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