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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我买好一栋房也是我唯一一套房。中介为中方与个人一次性付款共60万,已付30万,余30万。我赌博输了还不起。被另一方诉讼会拍卖和查封我的房吗

刘** 浙江 - 杭州 结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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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浙江 - 杭州

对于唯一住房的执行:当法院在执行经过中发现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时,很难在实现奏效法律文书内容、遵守民诉法执行豁免限定和维护社会稳定和谐三者之间找到平行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限定》(以下简称《限定》)第七条限定:“对于超出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亲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路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亲属最低生活准则所必需的寓居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以执行。”这为唯一住房的执行提供了法定依据,但并无明确限定“生活所必需寓居房屋”的具体准则和怎样保障“最低生活准则的寓居房屋”的操作模式,实践中做法不一。笔者对此略述己见。
  一、被执行人住房超出世活所必需的认定
  
(一)被执行人住房超出世活所必需的认定准则
  笔者认为,不能单纯以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房屋数量为准则,应联盟被执行人的寓居情况、房屋面积、房屋价格等多种因素予以认定。
  
1.被执行人享有其他固定的租赁房屋。实践中时常存在这样的情况,被执行人名下有一套住房,同时因从事生产经营又从第三人处租赁房屋,并且长久固定在租赁房屋内从事日常生产生活;或者被执行人在城镇购置了商品房,同时又在乡村承包集体土地从事畜牧养殖或经济作物种植,为了生产便利和生活需要,在承包土地上修建房屋或临时建筑长久寓居。《限定》第七条并无限定被执行人对住房享有所有权,因此笔者认为,只要被执行人享有稳定的寓居权,即使该第二处住房并无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也能够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发生生活所必需的准则。
  
2.被执行人共有住住的家庭人员名下有其他房屋。尽管被执行人除唯一住房外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但与被执行人共有住住的家庭人员名下有其他房屋。如果被执行人长久寓居在家庭人员名下的房屋,并将自己名下的房屋出租给第三人用于收益。笔者认为,由于被执行人具有相对稳定的其他住所,符合《限定》第七条限定的要求,因此此种情况下能够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发生生活所必需的准则。
  
3.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面积过大。对于被执行人的房屋面积明显超出世活所必需的认定准则,能够参照当地建设部门公布的上年度人均最低住房准则建筑面积,以及建设部发布的《城镇最低收入家庭廉租住房管理办法》限定的第三条第二款,“城镇最低收入家庭人均廉租住房保障面积准则原则上不超出当地人均住房面积的60%”的限定。
  
4.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价格过高。考虑到我国各地经济发展不平行的事实上情况,对于认定被执行人住房可否超出世活所必需的另一准则就是价格判断原则,法院能够依照被执行人住房在当地的市场价格作为参考准则。因为在经济发达地区或者大城市,分别地段的房屋价格差异很大,当被执行人的唯一住房因所处的位置、地段、结构或用途等要求使其事实上价值较大,评估变现后即使安置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亲属后仍有足量房屋变价款实现债权,则法院能够认定被执行人的住房已经超出世活所必需的准则。
  
(二)被执行人住房超出世活所必需的认定流程
  对于执行超出世活所必需的唯一住房时,法院必须持十分谨慎的立场。只有平等、公正、透明地进行认定,合法地保障被执行人的异议权、复议权,才会有较强的说服力和实践操作性。

2018-09-24 13:09:4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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