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好,《侵权职责法》第四十九条限定,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意外后隶属该机动车一方职责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强制保险职责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够部分,由机动车使用人承受赔偿职责;机动车所有人对损害的发生有犯错的,承受相应的赔偿职责。联盟本案,驾驶者将车借给他人,发生交通意外,汽车参加交强险的,由保险公司任职责限额内赔偿,不够部分由使用人承受。如果驾驶者的车无安全隐患,外借时审查了借用人的行驶证。驾驶者尽有了外借车辆时的注意义务,不用承受职责。否则,只要对损害的发生有犯错,就要承受与之犯错相应的赔偿职责。
2018-09-23 15:10:3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