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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年年初领的结婚证,后来在06年中旬的时候买好套房以及其它的东西,但所有的上面都是用的男方姓名。但是所有的金钱来源是两方共有工作赚来的。请问,这些财产是隶属两方共有的还是仅仅是男方所有?

王** 广东 - 清远 结婚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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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区:广东 - 清远

司法实务中,对房屋登记“单独所有”与实质为共有的常见情形及处置。

一,“隐形共有”。房屋证登记“单独所有”是近年来出现的新情况,在《物权法》实施之前,由于风俗习惯等因素及房屋登记部门未形成完善的登记流程,夫妻共有房屋往往仅由一方申请并登记在一方名下,产生了隐形共有人现象。严格上说,此种情况隶属“登记在一方名下”,与登记为“单独所有”的情形并不完全相同。对此等情况,司法实务中通常认定为是夫妻共有,离婚时按夫妻共有财产依法分配;

二,申请人掩瞒事实,有意登记为单独所有。申请人申请房屋登记,房屋登记组织根据《房屋登记办法》的限定,依申请人提供的手续和对申请人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并不对婚姻关系及财产进行实质审查。申请人对申请登记手续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负责,自担法律职责。在此情形下,有的申请人出于某些因素,有意将共有财产登记为单独所有,而房屋登记组织不做实质审查,不能保证登记情况与事实上情况完全一致。

三,申请人为图省事简单化处置,将房屋登记为“单独所有”。房屋登记组织依询问结果记载房屋共有情况。共有共有的,需要提供共有的证明手续;按份共有的,需要提供按份共有的共有张额商定书;单独所有的,依申请人的申请登记为单独所有。相比较而言,单独所有登记较为简便。有的申请人为图省事方便,省略提供共有共有的证明手续或按份共有的共有张额商定书,直接填写为申请人单独所有。

2018-09-22 14:59:5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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