借贷两方对前期借债本息结算后将息金计入后期借债现值并再次出具债权凭证,如果前期利率无超出年利率24%,再次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债现值;超出部分的息金不能计入后期借债现值。商定的利率超出年利率24%,当事人主张超出部分的息金不能计入后期借债现值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按前款计量,借债人在借债期间期满后应当支付的本息之和,不能超出最初借债现值与以最初借债现值为基数,以年利率24%计量的整个借债期间的息金之和。出借人请求借债人支付超出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2018-09-22 14:09: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