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以经营困难为借口降职降薪,应与员工商量一致,而且要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变换之后的薪资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2、对员工降薪休假和降薪保职,是很多公司在生产经营困难时都会采取的一种措施,顾名思义,降薪休假、降薪保职是降低劳动报酬、保留劳动关系,接受公司安排休假之意。劳动报酬和工作内容是劳动合同的主要条款。根据劳动合同法的限定,变换劳动报酬等主要条款,正常的做法,不仅要公司与员工商量一致,而且要采用书面形式,明确变换之后的薪资数额、支付时间和方式。
3、相关法律:江苏省《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指导意见》的通知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因生产经营困难、资本周转等原由而采取降薪保职、降薪休假等变换劳动合同措施,且与劳动者以相关文字记载或事实上履行做法达到变换合意后,劳动者又以用人单位变换劳动合同未采用书面形式为因请求确认劳动合同变换无效的,不予支持。
2018-09-20 17:06: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