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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司安排现钱采购时,当事人因个人事情未及时付款,也明确不结并以电话告之当事人时,当事人又再次电话告之商户由他本人结算,公司所为调查后定性当事人挪用公款,公司此结论正确吗?

张** 陕西 - 延安 受理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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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陕西 - 延安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3月10日法(民)复[1990]3号《关于民事诉讼当事人撤诉后再次诉讼人民法院能否受理问题的批复》精神,当事人撤诉后,如果在诉讼时效期间,有正当借口,能够再次提诉讼讼,法院应予受理。

2018-09-18 11:41:01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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