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张××,女,1963年3月13日出世,汉族,××公司业务经理,住址:本市××路××花园××幢××号;
被告:李××,男,1962年12月9日出世,汉族,××公职分工,住址:本市××路××花园××幢××号。
诉讼请求
请求依法解除原、被告的婚姻关系。
事实和借口
2004年初原告提议过离婚诉讼请求,同年3月由××区人民法院移送贵院审理,在(2004)第×号民事裁判书中已经审理查明,原被告因感情不和从2001年分家至今,虽然贵院在此裁判中希望被告方能珍惜一次改善夫妻关系的机会,但半年多来,原被告的情况依旧,夫妻感情确已破碎不能弥补。为此,对已经名存实亡的婚姻关系,原告再闪依法提诉讼讼,请求贵院依法裁判允予离婚。
此致
×××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
2018-08-22 02:04: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