意外的职责是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来区分的,是根据两方当事人对发生意外所起的作用以及犯错程度来确定。交警的职责区分结论将会是下列五种职责情形之一,即一方负“全部职责、主要职责、同等职责、次要职责、无职责”。则承受分别的职责,承受的赔偿职责的比例也会不相同,因为赔偿职责是以承受的意外职责为主要依据的。在驾驶者与行驶员不是同一人的交通意外中,意外职责由行驶人承受,驾驶者不承受意外职责。但是驾驶者有可能承受连带赔偿职责(参与赔偿受害人)。另外,驾驶者有可能是单位、雇主、个人,如果是单位或者雇主,那么绝大多数情况下是需要承受连职责的。如果是通常个人,那么可否需要负连带职责,的这个就需要看在本起意外中驾驶者可否具有犯错,比如把车借给或者让给一个不具有行驶资格的人、或者把车借给明知酗酒或者其他因素不能行驶车辆的人、或者明知自己的车辆存在故障不能行驶还借给他人行驶的等情形,有犯错就需要承受赔偿职责。
2018-08-20 02:04:4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