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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湖南 - 岳阳
您好,这个权利无被废止。承租人优先买下权是指出租人出卖租赁房屋的,应当在出卖之前的合法时限内要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享有以同等要求优先买下权利。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后,承租人在15日内未明确表示买下,视为放弃优先买下权,该“15日”的期满之日肯定得早于出租人与第三人签订房屋买卖合同的日子,出租人履行通知义务必须给承租人留出必要的答复时限——15日,因此出租人最晚应于出卖房屋前15日通知承租人,即在15日答复期之前履行通知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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