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部于2002年6月25日颁布的、于2002年9月1日起实施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章第八条规定:
“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因学校、学生或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学校无责任的,如果有条件,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本着自愿和可能的原则,对受伤害学生给予适当的帮助。”
2018-09-07 21:21:51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