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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商违约,上房时间延迟半年去拒不支付违约金

陈* 湖南 - 株洲 房屋租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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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湖南 - 株洲

诉讼。  
一、《合同法》第九十四条限定,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索债务,经催告后在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的,另一方能够解除合同。最高人民法院《商品房买卖合同纷争解释》对“合法时限”进行了明确,该解释限定,出卖人迟延托付房屋,经催告后在三个月的合法时限内仍未履行,当事人一方请求解除合同的,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另有商定的除外。该解释又限定,法律无限定或者当事人无商定,经另一方当事人催告后,解除权行使的合法时限为三个月。另一方当事人无催告的,解除权应当在解除权发生之日起2年在行使;逾期不行使的,解除权消灭。  
二、按照《合同法》的有关限定,出卖人延时托付房屋的,应当支付违约金或者赔偿损失。当事人能够商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另一方支付肯定数额的违约金,也能够商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量方法。  
三、合同无商定违约金数额或者损失赔偿额计量方法的,能够按照延时托付使用房屋期间有关主管部门公布或者有资格的房地产评估组织评定的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准则确定。

2018-08-16 00:02:00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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