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法院错判使一个人坐了十四年的冤狱,是谁的职责?再如果我俩有充足的证据证明这个人是清白的,而且他已经为自己的案子奔波了四年,但是法院迟迟不愿受理,我想请问我俩可否能够告法院,如果能,请问有什么法律依据吗?答复:根据《国家赔偿法》第十五条第(三)项限定,依照审判监督流程再审改判无罪,原坐牢罚已经执行完毕的,受害人有获到国家赔偿的权利。(此种情形下,再审改判无罪是申请国家赔偿的前提之一。)根据该法第十九条限定,再审改判无罪的,作出原奏效裁判的人民法院为赔偿义务机关。根据该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限定,赔偿请求人要求赔偿,应当先向赔偿义务机关提议。该机关应于两个月内予以赔偿,逾期不赔的,赔偿请求人能够在期间期满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上级法院赔偿委员会申请作出赔偿决定。另,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国家赔偿法〉溯及力和法院赔偿委员会受案范围问题的批复》第一条限定,《国家赔偿法》不溯及既往。即: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时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做法,发生在1994年12月31日之前的,依照之前的有关限定处置。发生在1995年1月1日以后并经依法确认的,适用《国家赔偿法》予以赔偿。这是刑事赔偿的基本流程性限定。你所说的情况不是很清楚,但上述限定能够供你参考。(上述意见由本栏目编辑人员提供,仅供参考。)
2018-08-04 17:59: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