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违背《机动车行驶证申领和使用限定》(公安部令第139号)所列的以下要求,能够使用。 第五十六条机动车行驶人在机动车行驶证的六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十年有效期的机动车行驶证;在机动车行驶证的十年有效期内,每个记分周期均未记满12分的,换发长久有效的机动车行驶证。 第五十七条机动车行驶人应当于机动车行驶证有效期满前九十日内,向机动车行驶证核发地或者核发地以外的车辆管理所申请换证。申请时应当填写申请表,并提交以下证明、凭证:
(一)机动车行驶人的身份证明;
(二)机动车行驶证;
(三)县级或者部队团级以上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要求的证明。隶属申请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的,应当提交经省级卫生主管部门指定的专门医疗组织出具的有关身体要求的证明。 第七十条机动车行驶人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定期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审验。 机动车行驶人按照本限定第五十u4
2018-07-18 18:03:2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