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临时随便找人下货受伤不算工伤。公司临时找人下货,按下货量即时付给报酬,下货的个人并不受公司管理,不受公司规章规则的约束,不是劳动关系,是劳动关系,不受劳动法规调整。下货中受伤,不能认定工伤,应当按照人身损害由公司承受赔偿职责,工人有犯错的,能够减轻赔偿职责。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有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限定的主体资格;
(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规则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二条受害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有意、过失的,依照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一条的限定,能够减轻或者免除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但侵权人因有意或者重大过失使人损害,受害人只有通常过失的,不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适用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六条第三款限定确定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时,受害人有重大过失的,能够减轻赔偿义务人的赔偿职责。第十一条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遭到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受赔偿职责。聘用关系以外的第三人导致雇员人身损害的,赔偿权利人能够请求第三人承受赔偿职责,也能够请求雇主承受赔偿职责。雇主承受赔偿职责后,能够向第三人追偿。雇员在从事聘用活动中因安全生产意外遭到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无相应资格或者安全生产要求的,应当与雇主承受连带赔偿职责。隶属《工伤保险条例》调整的劳动关系和工伤保险范围的,不适用本条限定。
2018-07-18 19:36:00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