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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给主管做活,我无证行驶车辆,发生交通意外,该怎样分担职责

李** 黑龙江 - 佳木斯 交通事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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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黑龙江 - 佳木斯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意外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以挂名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意外导致损害,隶属该机动车一方职责,当事人请求由挂名人和被挂名人承受连带职责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以挂名形式从事运输经营活动的情形在现实中确实比较普遍。其主要特征是,挂名人为了需要车辆运输经营管理上的需要,将自己给钱买下的机动车挂名于某个具有运输经营权的公司,由该公司为挂名驾驶者代办各种法律手续,并以该公司的名义对外进行运输经营。以挂名形式进行运输经营,在实践中产生了较多的弊端,一是违背了《道路运输条例》等行政法规的限定,使国家通过运输经营许可证的形式加强安全管理、规范市场经营秩序的管理目的落空;二是以挂名形式从事运输经营的机动车,被挂名公司有经营之名而无经营之实,疏于对行驶人员的训练、疏于对机动车运行安全的管理,极大地增加了道路交通的安全隐患,对于其他道路交通参与人的人身财产权益导致了较大的风险。三是挂名经营方式下,挂名人的资力往往比较薄弱,从而导致交通意外发生后,受害人难以得到及时、充足的赔偿,权益难以得到保护,引发许多社会冲突。

2018-07-07 22:16:16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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