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要你在02年单位放长假后,单位既没有要求上班,也没有提出解除与你的劳动关系,那么你就仍然是企业的员工。因此,现在单位要破产,把你列入自动离职行列,显然侵害了你的合法权益。由此产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且应视为争议发生之时,所以,仲裁委以超过仲裁时效为由,驳回你的申诉请求显属不当。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是你的权利,只是不清楚你的请求事项是什么?要求补缴欠缴的社会保险费等是天经地义的;如果要求解除与单位的劳动关系,经济补偿以2007年当地的平均工资为准(法律依据为《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
2017-06-24 06:28:38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