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上,因工作受到的伤害才是工伤。他这在下班后的时间里,为自己家干活受伤,不属于工伤。单位没有赔偿责任。
2、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认定的时限是自工伤事故发生一年之内,他这事已经是二年了,早已超过时效,法律不能支持。
3、根据《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的处理程序属于劳动争议,适用“仲裁前置”,出现争议时只能在六十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只有对仲裁裁决不服的,才可以在十五日内向法院起诉。他直接向法院违法法律程序,法院应当驳回他的起诉。
4、皮之不存,毛将焉附?他这不是工伤,且早已超过认定时效,又违反法律程序,没有必要讨论赔偿金额问题了。
2017-06-22 18:48:1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