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上两位说的三十天和三十七天都是对的。三十天,适用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重大嫌疑分子,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至三十日。三十七天是在前边那个三十天的基础上,加上检察院应当自接到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书后的七日以内,作出批准逮捕或者不批准逮捕的决定。合计说,是三十七天。其实还有个时间,即公安机关对被拘留的人,认为需要逮捕的,应当在拘留后的三日以内,提请检察院审查批准。在特殊情况下,提请审查批准的时间可以延长一日至四日。这才是正常的拘留至批捕的时间。如果“被拘留了25天到现在也没有出来”,那应该是有流窜作案、多次作案、结伙作案的情形了。等到三十加七吧。你应该为他请律师。律师可以去见他。并且,越感觉冤枉越有必要辩护。
2017-06-03 05:59:29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