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限定,停工留薪期的薪水准则按照原薪水准则计量。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到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薪水的月平均薪水(含基本薪水、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薪水)计量其原薪水准则;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不到12个月的,按工伤前事实上工作月数应发薪水的月平均薪水计量其原薪水准则。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不到1个月的,按合同商定的月薪水计量其原薪水准则;尚未商定或不能确定原薪水额度的,按不低于本市工人上年度社会月平均薪水的60%计量其原薪水准则。
停工留薪期通常不超出12个月,具体根据伤情来确定。多数省份颁布《工伤工人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对应具体伤情,确定停工留薪期长短。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能够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出12个月。
2018-06-16 21:56:45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