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拒却出庭的法院会缺席审判,如果夫妻感情却以破碎法院会裁判离婚,如果夫妻感情尚未完全破碎,不会裁判离婚。
《婚姻法》第三十二条 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议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碎,调解无效,应允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允予离婚:
(一)重婚或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二)实施家庭暴力或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四)因感情不和分家满二年的;
(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碎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议离婚诉讼的,应允予离婚。
2018-06-02 11:49:2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