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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是什么?量刑准则是要怎样限定的?

谢** 山西 - 大同 刑事犯罪辩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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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咨询顾问

地区:山西 - 大同

您好!高利转贷罪的构成要件是:
1、客体上,本罪作为借贷犯罪之一,差别于借贷诈骗的一大特征就在于:后者是对这笔借贷所有权的侵犯,因为做法人是有占有借贷的主观有意和客观做法;前者是对借贷使用权的侵犯,做法人虚造虚假借贷事项申请借贷,只是为了高利转贷以赚取高额息金差,并没有有侵吞借贷不还的主观意图,因此该罪本质上是对借贷使用、收益等权益的侵犯.笔者认为,高利转贷罪侵犯的客体是复杂客体,表层上,该罪侵犯的是银行借贷的使用权;深层上,由于借贷得不到合法使用,国家不能清楚资本的准确流向,从而使资本失去必要的监管,扰乱国家正常的金融秩序。
2、客观方面,本罪要求做法人有两个做法:套取做法和转贷做法。具体而言,就是做法人采取虚构借贷事项等手段,套得银行的借贷再转而贷给他人,从中赚取息金差。构成该罪就应当有以上两个做法,仅有套取做法是不能构成本罪的。此外,做法人套取的爱人仅包括银行的信贷资本,民间借贷并没有纳入刑法所规制的范围。并且做法人的转贷不是通常的转贷,而是高利转贷。掌握上述几点,对于准确适用该罪非常重要。
3、主体上,本罪既能够由个人构成,也能够由单位构成。但是在刑事职责的承受上,两者有所分别,这体现在两方面:一是起刑点分别,根据相关司法解释,个人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在五万元以上,单位的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是在十万元以上;二是对于单位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职责,刑法干了有别于个人犯罪中个人的刑事职责的限定,即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不顾单位违法所得数额是较大还是巨大,都是按个人犯罪中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刑事职责论处。
4、主观方面,本罪只限于直接有意,做法人必须明知自己套取金融组织信贷资本这一做法的社会危害性以及明知转贷给他人的做法的社会危害性,但是不要求对具体的危害结果有明确认识。而且本罪还要求做法人有目的,即转贷牟利的目的,做法人套取资本的目的就是为了转贷并从中牟利。根据《》第条,【高利转贷罪;欺骗借贷、票据承兑、金融票证罪】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组织信贷资本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以欺骗手段获到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借贷、票据承兑、信用证、保函等,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导致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给银行或者其他金融组织导致特别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职责人员,依照前款的限定处罚。”

2018-06-13 06:32:32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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