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哈,这是司法考试中的、或者是司考练习题中的题。第一个,是故意杀人罪既遂,不为中止,因为他没有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的发生。但其抢救的行为可以作为从轻的情节。第二个,所有权归丙,但甲应当对乙承担违约责任。甲作为出卖人,有权选择将标的物卖与任何人。第三个,不构成共同犯罪。共同犯罪是指两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交通肇事罪是过失犯罪,不存在共同的犯罪故意故意。第四个,张某不返还房屋,因为他在不知道和不应当知道该房屋实际属于水产公司的情款下,有偿取得的,属于善意取得。第一楼的哥们第一个问题我认为回答错了。因为犯罪中止是指行为人在能犯的情况下,自动的停止犯罪行为,并有效地阻止犯罪结果的发生。案件中,虽然行为人在还能够继续实施杀人行为的情况下,自动的停止了犯罪,但是他没有能够有效地防止被害人死亡结果的发生,故不属于犯罪中止。
2017-05-30 03:22:33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