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限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犯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另一半者与他人同住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四)凌虐、抛弃家庭人员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解释(一)第二十八条限定: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限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牵涉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职责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限定。第二十九条限定:承受婚姻法第四十六条限定的损害赔偿职责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犯错方的另一半。人民法院裁判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议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诉讼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限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18-05-24 06:35:5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