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法》第十七条限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有所有:
(一)薪水、奖金;
(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限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有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有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夫妻财产制,是限定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规则,包括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和处罚,以及家庭生活花费的负担,夫妻债务的清偿,婚姻终止时夫妻财产的清算和分配等内容,其核心是夫妻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的所有权归属问题。法律设立夫妻财产制,调整夫妻财产关系,对保护夫妻的合法权利和财产利益,维护平等、和睦的家庭关系,并保障夫妻与第三人交易安全,具有重要意义。现代各国有关婚姻家庭的法律均对夫妻财产规则作发生限定。本条第一款限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如薪水和奖金、从事生产、经营的收益等,归夫妻共有所有。这一限定表明,我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制采用的是婚后所得共有制,即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除个人特有财产和夫妻另有商定外,夫妻两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均归夫妻共有所有,夫妻两方享有平等的财产所有权的规则。这里的共有所有指的是共有共有,不是按份共有。根据本条的限定,我国的夫妻共有财产具有以下特征:1.夫妻共有财产的主体,是具有婚姻关系的夫妻,未形成婚姻关系的男女两性,如未婚同住、婚外同住等,以及无效或被撤销婚姻的男女两方,不能成为夫妻共有财产的主体。2.夫妻共有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到的财产,婚前财产不隶属夫妻共有财产。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自合法婚姻缔结之日起,至夫妻一方丧命或离婚奏效之日止。3.夫妻共有财产的来源,为夫妻两方或一方所得的财产,既包括夫妻通过劳动所得的财产,也包括其他非劳动所得的合法财产,当然,法律直接限定为个人特有财产的和夫妻商定为个人财产的除外。这里讲的“所得”,是指对财产权利的获到,而不要求对财产事实上占有,如果一方在婚前得到某项财产如稿费,但并无事实上获到,而是在婚后出版社才支付稿费,此时这笔稿费不隶属夫妻共有财产。同理,如果在婚后出版社许可支付一笔稿费,但直到婚姻关系终止前也无得到这笔稿费,那么这笔稿费也隶属夫妻共有财产。
2018-05-09 23:18:07 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