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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其隔 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 位能否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有关工资、生活费标准如何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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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于 2020 年 1 月 24 日印发的《关 于妥善处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间劳动关系问题的
通知》(人社厅明电〔2020〕5 号),《通知》内容如下:
一是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者在 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以及因政府实施隔离措施或采取其
他紧急措施导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职工,企业应当支付职工在 此期间的工作报酬,并不得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四十一条与职
解除劳动合同。在此期间,劳动合同到期的,分别顺延至职工医疗 期期满、医学观察期期满、隔离期期满或者政府采取的紧急措施结束。
二是企业因受疫情影响导致生产经营困难的,可以通过与职工协 商一致采取调整薪酬、轮岗轮休、缩短工时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尽
量不裁员或者少裁员。符合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享受稳岗补贴。企业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
支付职工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
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 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结合该《通知》,新型冠状病毒肺炎患者、疑似病人、密切接触 者在其隔离治疗期间或医学观察期间,不能提供正常劳动的,用人单
位不得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若因新型冠症状病毒肺炎导致企业停工 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企业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向职工
支付工资;若因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导致企业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 的,并且职工提供了正常劳动,企业支付给职工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假如企业职工没有提供正常劳动的,企业应当发放生 活费,生活费标准按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办法执行。

2018-04-05 11:18:03 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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